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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9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 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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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