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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第58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58條
第 二 編 藥品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中藥 › 第 十三 節 臨床試驗用藥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委託製造及檢驗者,其委託契約,應明確規定該產品限供臨床試驗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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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用藥」的其他條文
第54條
中藥廠製造臨床試驗用藥,除本節之特別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
第55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
第56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標示,除須符合本法有關規定外,應另標示「臨床試驗專用」、試驗委託者名…
第57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應依產品性質、容器特性及儲存條件,決定標籤上適當之保存期限;其標示之…
第59條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前項銷毀,應…
← 第57條
看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
第5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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