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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66條

第 三 編 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 › 第 二 章 標準模式 › 第 一 節 品質管理系統
品質管理系統應管制所需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書面紀錄之類型,均應依據本準則之要求予以管制。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紀錄文件之管制程序,包括以下事項: 一、審查、核可文件之適當性後予以發行。 二、必要時,審查與更新文件,並重新核定之。 三、鑑別文件之變更與最新版本之狀態。 四、在使用場所備妥適用之文件。 五、確保文件易於閱讀與鑑別。 六、鑑別外來原始文件並管制其分發。 七、防止誤用失效文件,如有必要保留此等文件時,應予適當鑑別。 製造業者應確保文件之變更,係經由原核可部門或其他指定部門之審查與核可,審查之部門應取得相關背景資料以利審查。 製造業者應保存至少一份失效之管制文件,並明定其保存期限。該期限應確保在製造業者所規定之醫療器材有效期間內,可取得此醫療器材製造與測試之文件,且不得少於紀錄或相關法規要求所規定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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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管理系統」的其他條文

第63條製造業者應以書面建立、實施及維持符合本準則規定之品質管理系統。製造業者應採取下列措施:一、鑑…第64條品質管理系統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品質政策與品質目標之書面聲明。二、品質手冊。三、本準則所…第65條製造業者應建立與維持品質手冊,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品質管理系統之範圍。二、品質管理系統所…第67條製造業者應建立與維持紀錄,以提供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與有效運作之證據。品質紀錄應保持清晰易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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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