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 第5條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第5條

證明書核發後,如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持有證明書之藥商應繳納費用並 填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未依規定申請 變更或未獲核准變更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