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第30條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30條

採血及輸血用器具類(使用塑膠管)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高速攪拌設備。 二、冷卻攪拌設備。 三、膠粒設備。 四、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五、高週波熔接設備。 六、製造無菌水裝置。 七、無菌操作室。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