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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 第30條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30條
採血及輸血用器具類(使用塑膠管)製造工廠,應視需要設置下列設備: 一、高速攪拌設備。 二、冷卻攪拌設備。 三、膠粒設備。 四、高壓蒸氣滅菌設備。 五、高週波熔接設備。 六、製造無菌水裝置。 七、無菌操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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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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