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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4條

國產藥品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二年;其生產產品之劑型、作業內容及歷次檢查紀錄良好者,得增加一年至二年。國產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之製造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 藥物製造業者應於藥物製造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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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