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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製造許可及優良製造證明文件核發辦法 第5條

輸入藥物國外製造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規定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核定文件。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核定文件有效期間申請展延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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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