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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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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7條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料更新之作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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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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