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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5條

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為辦理前條第三項所定資料交換作業,應協商訂定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之交換方式及測試方法,並於實施前以書面將協商結果報請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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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