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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相關規定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於委託管理契約中訂定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通報作業。 二、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 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介面規格、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格式與程序及攜碼用戶資料交換之測試方法,辦理集中式資料庫與經營者之攜碼用戶資料庫間之攜碼用戶資料交換。 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維持攜碼用戶資料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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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

「攜碼用戶移轉作業相關規定」的其他條文

第22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一、用戶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應向移入經…第23條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應協商訂定前條所定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之協調方式及…第24條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前,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通報,應無償為之;被通報者…第25條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為辦理前條第三項所定資料交換作業,應協商訂定攜碼用戶資料交換所需之交換…第27條集中式資料庫開始運作後,固網經營者及行動經營者以外已建置攜碼用戶資料庫者得自行選擇攜碼用戶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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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