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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 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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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