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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固定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 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 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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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