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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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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年度預估需求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血液製劑之種類。 二、年度所需製造與輸入血液製劑之種類及目標量。 三、血液製劑製造之目標量所需血液原料量。 四、血液製劑之替代性醫藥品量。 五、其他有關血液原料有效利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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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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