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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製劑條例 第16條

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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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條例所稱血液製劑,指以人類血液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第4條血液製劑原料,應以國內捐血而得。但國內原料供應不足時,血液製劑製造業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第5條主管機關為達到血液製劑之國內自製自給,應積極推行捐血教育及宣導措施,鼓勵民眾捐血。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確保血液製劑安全、品質及穩定供應,並促進血液製劑安全性技術之研發及發展國內血液…第7條捐血機構應致力推展捐血工作,提昇血液製劑原料安全,協助確保穩定供應及採行保護捐血者健康措施。第8條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應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提供安全及優良品質之血液製劑。第9條醫療機構、醫師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國內捐血製造之血液製劑,並提供病人血液製劑之用藥資訊…第10條捐血機構應訂定年度採集血液計畫,包括捐血量、醫療用血量、供血液製劑製造之原料血量及辦理推展捐…第11條血液製劑製造、輸入業者,應定期將其預估及實際製造或輸入之血液製劑數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1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年度血液製劑預估需求計畫,並公告之。前項年度預估需求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第13條捐血機構對於所採集之血液原料,得自為血液製劑製造業者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其他血液製劑…第14條捐血機構採集血液應對捐血者實施健康篩檢。捐血者健康要件之標準及前項健康篩檢之項目,由中央主管…第15條捐血機構於必要時,應提供血液製劑製造業者相關血液原料之採集時間、檢驗項目與結果及捐血者資料等…第17條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第18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19條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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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