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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應依前案殘餘刑期及後案刑期合併計算之刑期定其責任分數。但其中一案為無期徒刑者,應依無期徒刑定其分數。 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不適用合併計算刑期定責任分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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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