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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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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6條
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並應備置左列文書,分別裝訂,以備查閱。 一、審查會議紀錄。 二、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作業課程表。 四、受刑人入監調查表。 五、編級名冊。 六、進級名冊。 七、不編級名冊。 監獄派遣受刑人外役時,應由該管人員攜帶前項有關文書隨時記載,以便彙製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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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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