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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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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因患病需要較長期間治療,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者,其作業成績依本條例
第二十條
所定作業最高分數二分之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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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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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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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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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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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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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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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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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稱「撤銷假釋受刑人」,指執行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受刑人而言。撤銷假釋受刑…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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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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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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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監獄管理人員對各級受刑人之成績分數,應依照累進處遇由嚴而寬之原則,嚴加核記。各級受刑人每月教…
第21-1條
受刑人適用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定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者,其教化、操行成績分數核記標準,適用中華民…
第22條
受刑人之教化、作業、操行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左列人員依平日實際情形考核記分:一、作業成績分數…
第23條
受刑人記分表之種類如左:一、教化結果記分表。二、作業記分表。三、操行記分表。四、少年受刑人學…
第24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應進級之月」,指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或有餘之次月而言。
第26條
辦理累進處遇除依照規定表式外,並應備置左列文書,分別裝訂,以備查閱。一、審查會議紀錄。二、監…
← 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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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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