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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核定後,應即依其處遇參加作業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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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