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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36條

第 五 章 作業
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稱「處遇上或其他有轉業之必要時」,指受刑人不適於初訂個別處遇計畫所指定之作業,提經累進處遇審查會複核變更原處遇,有使其從事其他適當作業之必要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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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5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

「作業」的其他條文

第35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稱「受刑人於調查完竣後,應即使其作業」,指受刑人由接收組擬訂之個別處遇計畫…第37條作業成績記分標準如左:一、一般受刑人作業以一般勞動能率(工作數量)為課程時,其每日成績分數依…第38條少年刑人因學業依規定不參加作業者,以每月之學業成績分數為其作業分數,依左列標準記分:一、月考…第39條受刑人每日作業得分於月末相加後,以該月之就業日數相除,所得分數為本月作業成績分數。停止作業之…第40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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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