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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1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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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