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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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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25條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對於受刑人應給以定式之記分表,使本人記載其每月所得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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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處遇」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第四級。第三級。第二級。第一級。
第14條
受刑人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議之議決,得不拘前條規定,使進列…
第15條
各級受刑人應佩標識。
第16條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第17條
因撤銷假釋或在執行中脫逃後又入監者,以新入監論。
第18條
受刑人遇有移轉他監時,應將關於累進審查之一切文件,一併移轉。
第19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
第19-1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前犯罪者,其累進處遇責任分數,適用八十…
第19-2條
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生效後,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刑法第七十七條修正…
第20條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一、一般受刑人:(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第21條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
第22條
進級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之月之末日。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第23條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第24條
責任分數雖未抵銷淨盡,而其差數在十分之一以內,操行曾得最高分數者,典獄長如認為必要時,得令其…
← 第24條
看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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