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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71條

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 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時,得不按分數,令復原級,並重新計算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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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