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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73條

第 十 章 留級及降級
在最低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情事,認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得不為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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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條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前…第70條應停止進級之受刑人,典獄長認為情有可恕,得於一定期間內,不為停止進級之宣告,但在指定期間內再…第71條被停止進級之受刑人,於停止期間有悛悔實據時,得撤銷停止進級之處分。被降級之受刑人,有悛悔實據…第72條留級之受刑人,有紊亂秩序之情事者,得予降級。第74條關於本章之處分,由監務委員會議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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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