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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69條

受刑人違反紀律時,得斟酌情形,於二個月內停止進級,並不計算分數;其再違反紀律者,得令降級。 前項停止進級期間,不得縮短刑期;受降級處分者,自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縮短刑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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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