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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8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一、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十瓦特之基地臺:十五公尺。 二、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且為十瓦特以下之基地臺:八公尺。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其設置區域邊界之無線電波功率強度應小於-125分貝毫瓦特(decibel-milliwatts,簡稱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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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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