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6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第 三 章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與審驗 › 第 一 節 基地臺設置規範
申請者應於取得網路設置計畫核准函及頻率使用證明後,六個月內完成基地臺之登錄及設置。 申請者未能於前項期間內完成設置者,得於屆期前一個月起二週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基地臺異動時應辦理登錄。 申請者辦理基地臺登錄時,如有第十條第二項情形者,應依其設置地點,分別提出下列文件: 一、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網路場域範圍相鄰或重疊:既有設置者同意設置文件。 二、基地臺電波涵蓋範圍與既設微波電臺干擾保護協調區範圍相鄰或重疊:既設微波電臺所有人同意設置文件。
AI 白話解釋

「基地臺設置規範」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規定。前項天…第18條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第19條基地臺射頻設備,應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審驗證明,始得設置使用。第20條基地臺之設置應符合建築法、民用航空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或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第21條基地臺之發射功率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載波輸出功率依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辦理。二、各…第22條基地臺之設置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未完成改正前應停止使用:一、經直轄…
← 第15條看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