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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 二、業務種類。 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額。 四、營業區域。 五、使用頻率。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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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