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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工程技術標準
經營者應於共用天線比例起算日起,使其共用天線之基地臺數量占基地臺建設總數之比例,至少達下列標準: 一、於一年內達百分之五。 二、於二年內達百分之十。 三、於三年內達百分之十二。 四、於四年內達百分之十四。 五、於五年內達百分之十六。 六、於六年內達百分之十八。 七、於七年內達百分之二十。 經營者因天線因素致無法與他業者基地臺共用天線者,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使其共站基地臺數量占基地臺建設總數,於一年內達百分之十,於二年內達百分之二十。 基地臺架設於政府機關(構)之公有建物或土地時,應以共構或共站方式為之。 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為七點九四瓦特以下者,得不列入基地臺共用天線比例之計算。 第一項之共用天線比例起算日如下: 一、一百零二年釋照者: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 二、一百零四年釋照者: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三、一百零六年釋照者: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四、一百零八年釋照者: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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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術標準」的其他條文

第13條室外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第14條室外基地臺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按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區分,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第15條得標者或經營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申請設置。第15-1條得標者或經營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第15-2條既設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或鐵塔耐風程度未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或防護天線相關附…第16條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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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