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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頻率及電功率
為避免或改善得標者或經營者間無線電頻率等各種干擾,各不同得標者或經營者須自行協調基地臺之設置地點及頻道安排,或運用其他有效技術至改善為止;其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得標者或經營者使用之無線電頻率,如遭受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干擾時,應與其設置者協調處理;如未能取得協議者,得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中之基地臺,如干擾其他經核准之既設合法電臺無線電頻率時,應運用有效技術改善,必要時應暫停該基地臺運作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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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率及電功率」的其他條文

第19條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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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