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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行動業務設置之基地臺應遵守下列功率標準: 一、最大有效等向輻射功率為五十七分貝毫瓦(57dBm)。 二、各頻段最大電磁波功率密度: (一)未達四百百萬赫(400MHz)頻段者為零點二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2mW/c㎡)。 (二)四百百萬赫(400MHz)以上至二千百萬赫(2000MHz) 以下頻段者為該頻段百萬赫(MHz)值乘以零點零零零五毫瓦特每平方公分(0.0005mW/c㎡)。 (三)逾二千百萬赫(2000MHz) 頻段者為一點零毫瓦特每平方公分(1.0mW/c㎡)。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改善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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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