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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程序法
› 第19條
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19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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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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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政區劃,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以下稱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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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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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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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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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應由相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該計畫豎立界標、測繪界線…
第15條
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自治法規之處理原則如下:一、新設之行政區域,有繼續適用原行政區域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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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預算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處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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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行政區域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中央法律與命令之適用及公務人員移撥等…
第18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18條
看 行政區劃程序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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