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區劃程序法 › 第5條

行政區劃程序法 第5條

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下列因素: 一、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 二、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 三、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 四、族群特性及人文歷史脈絡。 五、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 六、選舉區之劃分。 七、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行政區劃程序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