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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5條

高等行政法院應視案件類型於收案後徵詢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當事人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方式開庭之意願及其順位,並註記於附件之開庭方式意願徵詢表,以供後續審酌決定適當之開庭方式及連繫安排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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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