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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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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巡迴法庭開庭辦法 第8條
巡迴法庭開庭期日,由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書記官、庭務員及其他必要人員前往出借法院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洽請出借法院指派所屬法警、資訊人員及駕駛協助維持法庭秩序、確保資訊系統正常運作及交通接駁等事宜。 前項情形,出借法院應提供適當之法庭及臨時辦公處所。 高等行政法院與出借法院應建立聯繫管道,並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巡迴法庭之聯繫事宜。 前項專責人員,應由出借法院造冊並記載其姓名、職稱、電話號碼通知轄區內高等行政法院;異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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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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