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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14條

最高行政法院應分庭審判,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 最高行政法院各庭置庭長一人,除由院長兼任者外,餘就法官中遴兼之,監督各該庭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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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