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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6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均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分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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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