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行政法院組織法 › 第27條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27條

高等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最高行政法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並得置科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政風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行政法院組織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