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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 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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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