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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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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條
第 一 章 通則
本院辦公時間,依中央政府法令之規定。但遇特別情形有延長之必要時不 在此限。 星期日及例假日,書記廳應派員輪流值日。每日散值後,應派員值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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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規程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第3條
本院文件,以本院或院長名義行之。但依法令或依其性質得以各庭、科、室或書記廳名義行之者,不在此…
第4條
本院庭長、評事次年度之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於每年年終會議決定之。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
第5條
本院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第7條
本院員工到值散值時間應親註於考勤簿並簽名,逐日層送院長核閱。其因事、因病請假者,依照公務員請…
第8條
本院職員對於承辦或與聞事件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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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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