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 第4條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當事人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一、臺灣地區:┌───┬─────┬─┬─…第3條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一、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管轄…
← 第3條看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