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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第2條

當事人居住於管轄區域內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一、臺灣地區: ┌───┬─────┬─┬────┬─┬─────┬─┬───┐ │高等行│管轄區域 │所│高等行政│最│縣(市)別│所│最高行│ │政法院│ │在│法院高等│高│ │在│政法院│ │高等行│ │地│行政訴訟│行│ │地│在途期│ │政訴訟│ │ │庭及地方│政│ │ │間 │ │庭及地│ │ │行政訴訟│法│ │ │ │ │方行政│ │ │庭在途期│院│ │ │ │ │訴訟庭│ │ │間 │ │ │ │ │ ├───┼─────┼─┼────┼─┼─────┼─┼───┤ │臺北高│臺北市 │臺│ │最│臺北市 │臺│ │ │等行政├─────┤北├────┤高├─────┤北├───┤ │法院高│新北市 │市│二日 │行│新北市 │市│二日 │ │等行政├─────┤ ├────┤政├─────┤ ├───┤ │訴訟庭│桃園市 │ │三日 │法│桃園市 │ │三日 │ │及地方├─────┤ ├────┤院├─────┤ ├───┤ │行政訴│新竹市 │ │四日 │ │新竹市 │ │四日 │ │訟庭 ├─────┤ │ │ ├─────┤ │ │ │ │新竹縣 │ │ │ │新竹縣 │ │ │ │ ├─────┤ ├────┤ ├─────┤ ├───┤ │ │宜蘭縣 │ │四日 │ │宜蘭縣 │ │四日 │ │ ├─────┤ ├────┤ ├─────┤ ├───┤ │ │基隆市 │ │二日 │ │基隆市 │ │二日 │ │ ├─────┤ ├────┤ ├─────┤ ├───┤ │ │花蓮縣 │ │七日 │ │花蓮縣 │ │七日 │ │ ├─────┤ ├────┤ ├─────┤ ├───┤ │ │金門縣 │ │三十日 │ │金門縣 │ │三十日│ │ ├─────┤ ├────┤ ├─────┤ ├───┤ │ │烏坵鄉 │ │三十四日│ │烏坵鄉 │ │三十四│ │ │ │ │ │ │ │ │日 │ │ ├─────┤ ├────┤ ├─────┤ ├───┤ │ │連江縣 │ │三十日 │ │連江縣 │ │三十日│ ├───┼─────┼─┼────┤ ├─────┤ ├───┤ │臺中高│苗栗縣 │臺│五日 │ │苗栗縣 │ │六日 │ │等行政├─────┤中├────┤ ├─────┤ ├───┤ │法院高│(臺中市)│市│ │ │臺中市 │ │七日 │ │等行政│中區、東區│ │ │ │ │ │ │ │訴訟庭│、西區、南│ │ │ │ │ │ │ │及地方│區、北區、│ │ │ │ │ │ │ │行政訴│西屯區、南│ │ │ │ │ │ │ │訟庭 │屯區、北屯│ │ │ │ │ │ │ │ │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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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