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 第13條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13條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未依本辦法為之,不生書狀提出之效力者,法院無須保存於訴訟卷宗。 前項規定不生提出效力之書狀,係起訴狀、上訴狀或聲請狀、抗告狀者,不生事件繫屬法院之效力。 第一項情形,法院應以適當方式通知該傳送書狀之人。但無法通知或已依
第十條
第一項通知補正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科技設備同時或先後傳送相同或實質內容相同之書狀於同一法院時,視為提出一份書狀,由法院合併處理;其先後傳送者,以第一次傳送於法院時發生書狀提出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