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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3條

法院應設置可供接收及傳送文書之科技設備,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及法院傳真號碼、電子信箱帳號公告週知,並指定專人處理本辦法所定有關文書傳送之事務。 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傳送至非法院公告之號碼及位址,不生依本辦法提出書狀之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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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