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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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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第2條
下列環境保護法律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二十三條
第九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九十三條
第一項。 三、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 四、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 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五十四條
第一項。 六、廢棄物清理法
第七十二條
第一項。 七、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
第一項。 八、環境基本法
第三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依其他法律規定提起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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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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