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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第3條

下列土地爭議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國土計畫法 (一)有關國土計畫核定或變更之爭議事件。 (二)有關國土復育計畫核定或變更之爭議事件。 (三)有關徵收之爭議事件。 (四)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提起之爭議事件。 二、區域計畫法 有關區域計畫核定、變更或分區變更、許可開發之爭議事件。 三、都市計畫法 有關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徵收補償價額之爭議事件。 四、國家公園法 (一)有關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定、變更之爭議事件。 (二)有關徵收之爭議事件。 五、都市更新條例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或變更之爭議事件。 六、農地重劃條例 有關農地重劃計畫核定或土地分配結果之爭議事件。 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有關農村社區重劃計畫核定或土地分配結果之爭議事件。 八、平均地權條例 (一)有關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或地價補償之爭議事件。 (二)有關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核准、核定或重劃分配結果之爭議事件。 九、土地徵收條例 (一)有關徵收、區段徵收、先行區段徵收、申請發給抵價地或徵收補償價額之爭議事件。 (二)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撤銷、廢止徵收之爭議事件。 (三)有關申請照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之爭議事件。 十、土地法 (一)有關徵收、區段徵收、保留徵收或徵收補償之爭議事件。 (二)有關申請照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土地之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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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下列環境保護法律之訴訟事件,當事人在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第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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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