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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強制律師代理事件適用範圍辦法 第4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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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