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行政訴訟法 › 第44條

行政訴訟法 第4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當事人 ›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前項行政機關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9條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該參加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依第四十四條參…

「訴訟參加」的其他條文

第41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第42條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第43條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第45條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命當事人或…第46條第四十一條之參加訴訟,準用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第47條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有效力…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
← 第43條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第4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