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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4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當事人 › 第 四 節 訴訟參加
命參加之裁定應記載訴訟程度及命參加理由,送達於訴訟當事人。 行政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命當事人或第三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對於命參加訴訟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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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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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