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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59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 第 一 節 當事人書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於第四十四條之參加訴訟準用之…第237-24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具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當事人書狀」的其他條文

第57條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第58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第60條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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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