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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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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118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二 節 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行政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行政訴訟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1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9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第60條
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行政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
「停止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116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
第117條
前條規定,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準用之。
第119條
關於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得為抗告。
← 第117條
看 行政訴訟法 全文
第1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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